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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1所敬老院
来源: 职业报名工作网     阅读次数: 312

民政部近日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加强管理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明确,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护问题,《意见》提出,各地要重点增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的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集中到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机构集中供养。

《通知》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通过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配备应用康复辅助器具设备,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此外,《通知》明确,针对照护人员短缺问题,要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针对经费保障不足问题,提出要保障供养经费落实到位,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针对运营管理滞后问题,提出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营管理,培育一批“接地气”的品牌运营主体等措施,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加快供养服务设施规范化发展。

(编辑:董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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