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将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元。 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申领。有条件的盟市可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开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平台经办业务。 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职工,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转移证明材料中标注是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等详细信息。 (二)经办机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系统或内蒙古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nm.osta.org.cn)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核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 (三)经办机构按月依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必须通过本地区人社部门网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内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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