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申领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也可委托本人所在单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申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属于企业职工,申领时已经失业的,到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申领。 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山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与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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