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提升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打造吉林特色工匠品牌和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现结合吉林省实际,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登录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网站,直接在网上进行申请。 (二)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也可以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到省社保局办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吉林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1)。跨统筹地区迁转的企业职工在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应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集中申请。对于一次性申请人数较多的企业,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代为收集好相关材料,集中向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科(处)(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申请)进行申请。由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科(处)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联合办公或登门服务的形式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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