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8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3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800元。 各市县(单位)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成本、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职职工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其技能补贴申请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http://www.hnjy.gov.cn/)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地人力资源开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数额及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补贴金额等信息记入个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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