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2005年3月,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开发,并依此条例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监管。 (二)《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要求各领域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三)《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辽人社发(2010)425号:关于在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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